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十二条 使用人在腾退搬迁过程中,应保持房屋结构及设施的完整,自负搬迁费用并付清租金。除使用人与业主双方另有约定外,租金应按侨房租赁指导性租金标准(以下简称指导租金),从批准发还产权之日起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