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十条 侨房业主死亡,合法继承人尚未确定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在其继承人或原代理人中依法确定代管人,发给以原业主姓名登记的房地产权证。代管人具有要求使用人腾退侨房和办理拆迁补偿的权利,负有管理侨房并将侨房退还合法继承人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