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优惠与保障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优惠与保障 第十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审批;需要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市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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