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和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楼号、楼层及建筑面积数,并附图注明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和楼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