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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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一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核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在门户网站和房地产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上...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二条 商品房项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直接负责金平区、龙湖区的商...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特区房地产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和商品房网上签约系...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五条 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六条 房地产行业社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开展活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时,应当将开发项目车位、车库规划配比情况...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七条 特区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和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七条 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只能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房屋购买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规划,设计建设开发项目中的车位、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二十条 已经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内容已依法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已经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依法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主动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 购房人...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方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登记作为抵押物的...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六条 预售商品房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先取得抵押权人对该套商品房的书面同意,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通过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进行,并使用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房地...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商品房销售场所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墙体、入口等显眼位置明示以下材料: ...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项目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在样板房的墙体、入口等显眼位置,以书面形式详细说...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或者现售备案变更手续期间,应当暂停商品房销售。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销售给他...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受委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购房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进行商品房销售的行为提供服务或者便利,不得为...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条 特区实行预售款监管制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产...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在特区的商业银行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且一个专用账户只能用...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预售款应当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存入预售款专用帐...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给购房人的预售款存款凭证。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款的,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预...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五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审查,并在五日内作出答复: (一)...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外,预售款应当用于购买商品房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以及支付商品...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售项目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百及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十的风险金,核定预售资...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八条 专用账户内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的部分,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预售款专用账户。 房地产开...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五十条 商品房项目具备现售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时一并解除对预售款的监管...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五十一条 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预售款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广告和展示 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承担监...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广告和展示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含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广告和展示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广告和展示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广告和展示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商品房项目展示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并在设置之日五日前将展示场所地址及展...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行政审...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工作。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监督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举报和监督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
第六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
第六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
第六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督...
第六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或者广告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价格、工商、税...
第六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交易信用评价规则,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
第六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形式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六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
第六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
第七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七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银行监督管理部门作...
第七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
第七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暂停该情形涉及的商品房使用商品房网上...
第七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与购房人因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商品房产生的纠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
第七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对商品房销售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
第七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