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主动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 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应当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或者登录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校核所购商品房是否已经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