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已经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依法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变更手续: (一)商品房项目转让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回执; (三)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