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订立投资协议、收取意向金或者诚意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