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价格,并按照商品房销售方案和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向社会公开销售。 禁止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非公开方式进行销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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