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六条 预售商品房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先取得抵押权人对该套商品房的书面同意,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应先办理该套商品房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