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方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登记作为抵押物的; (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作为抵押物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