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通过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进行,并使用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并全面、真实、准确的向购房人解释相关条款含义,如实提醒购房人相关的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对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完善,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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