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项目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产生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并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给购房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