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在样板房的墙体、入口等显眼位置,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销售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是否与样板房一致,装修标准应当逐项列明材料、规格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就样板房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明确、不具体的,样板房即为销售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的说明和允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