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商品房销售场所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墙体、入口等显眼位置明示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原件;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品房销售方案、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五)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六)物业管理事项; (七)以公示栏形式设置的商品房销售情况表,并实时公示本商品房项目网上签约动态; (八)商品房价格手册或者销售价目表; (九)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的,明示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备案证明; (十)依法应当明示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商品房销售情况表应当明示商品房的幢号、房号、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单价或者总价以及认购、销售状态等内容,并与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的记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