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二十条 已经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内容已依法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修改商品房销售方案并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变更手续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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