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提交商品房销售方案; (六)在特区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预售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七)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并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八)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项目面积预测结果; (九)商品房项目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或者虽设定抵押权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已达到相应标准:三层以下的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三十二层以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四层以上三十二层以下且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含地下室)结构工程;三十二层以上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含地下室)结构工程; (十一)涉及地名命名、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