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时,应当将开发项目车位、车库规划配比情况、租售价格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