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五条 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时,应当将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一并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