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施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