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 (一)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五)已确定商品房销售方案; (六)需要拆迁安置的,拆迁安置已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八)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取得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九)商品房项目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或者虽设定抵押权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