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特区房地产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和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对特区商品房销售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房销售市场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