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十七条 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只能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房屋购买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约定预售、现售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时,当事人关于预售、现售、附赠或者出租配套车位、车库的权利义务终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