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