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进行商品房销售的行为提供服务或者便利,不得为违法销售的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提供服务或者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