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