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进行销售商品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处已收取意向金等性质费用的等额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价格,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非公开方式销售商品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至改正为止;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房未公示相关事项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至改正为止;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销售给他人,或者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以外的他项权利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有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规定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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