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销售行为提供服务或者便利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三万元的罚款,对从业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