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和商品房同步销售、出租或者附赠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将车位、车库的配比情况、租售价格在销售方案中明确或者在销售现场公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车位车库使用功能,改变车位、车库面积、数量而进行销售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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