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处罚规定的,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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