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处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