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暂停该情形涉及的商品房使用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逾期不改正的;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予履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进行商品房销售的。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解除临时性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