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或者广告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发现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刊载、报道、传播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存在虚假、失实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进行商品房销售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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