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