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文件、资料; (二)询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入商品房项目的销售场所、展示场所、施工现场,了解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进行现场勘测或者采集音像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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