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监督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举报和监督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等,接受投诉举报和监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在十日内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