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商品房项目在立项、建设用地、规划、施工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应当自核发相应的审批证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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