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商品房项目展示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并在设置之日五日前将展示场所地址及展示开始时间告知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一)商品房项目已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展示的内容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规定相一致; (二)商品房项目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或者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展示场所墙体和商品房项目模型的显眼位置,书面明示建设项目展示内容尚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许可的现状; (三)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的,应当在展示场所墙体和商品房项目模型的显眼位置,书面明示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的现状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监督电话号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