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预售款专用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监管协议的情况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上公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