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八条 专用账户内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的部分,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支取,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和偿还开发贷款: (一)自申请支取当年起前三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发生未经预售许可预售商品房的行为的; (二)按商品房项目的施工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支付工程款的; (三)经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工程施工单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