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款的,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用款计划; (三)预售款专用账户对账单; (四)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 (五)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六)其他能够证明法定用途需要资金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