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五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审查,并在五日内作出答复: (一)收存《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和监管帐户对帐单; (二)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及前一笔款使用情况; (三)涉及施工进度的,组织现场查勘; (四)核定用款额度。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和施工单位用款申请予以核准用款;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根据缴纳税费通知予以核准用款。 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出具核准意见,银行凭核准意见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手续。不同意使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