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预售款应当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存入预售款专用帐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预售款。 购房人应当凭开户银行出具的预售款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收款合法凭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