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广告和展示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广告和展示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房销售意思表示的内容; (二)房地产广告含有商品房销售意思表示内容的,应当同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的编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广告应当载明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和资质备案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