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受委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