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