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在不改变规划期限,不对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进行重大变更,以及不变更规划区范围、规划强制性内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的前提下,对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二)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土地用途用地性质、容积率、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和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内容进行修改。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支路红线、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地下空间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进行修改。 (四)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涉及本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 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测算的年度建筑造价指标执行。 本条例中涉及数字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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