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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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依法公开城乡规划编制修改、规...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管理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规划区的具体...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研究,规范地理信息和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加强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精...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测绘、研究、信息系统建设等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村庄规划编制...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特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划技术规范),作为制定、...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区城乡规划工作。 特区实行规划委员会制度。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听取专...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具体负责市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派...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六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上报审批前将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并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对市和区(包括有关产业园区)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等方面...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采购与直接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审议意见进行...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新型城镇化规划...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九条 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城市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环境卫生、绿化...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制定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可以围绕整体城市形态和特色、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新区开发、社区...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心、历史风貌保护区、城市出入口、主要交通节点等城市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独立建设的镇,其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庄,其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完善三个层次。 修编、调整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南澳县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和备案程序按照国家、省和特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南澳县城乡规划的编...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特区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规定的主体工程配套建设项目,应当与主...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配套文件,受法律保护。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城乡规划许可,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或者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布下列事项: (一)许...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沿海道路的临海一侧应当作为重点地段进行规划管理。除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保护区之外,沿...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特殊设施、居住小区和居住建筑,应当规划建设无障...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河道、广场、公共绿地、高压走廊,不得压占城...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设施(含裙楼等附属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建筑退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有关...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应当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旧区改建应当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风貌,结合旧...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第四十四条 依法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六条 制订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以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总...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提出出让地块的规...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红线图等配套文件,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转让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分割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利用已取得使用权但没有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条件不明确的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城...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七条 建设用地出租、抵押期间,承租人和抵押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确需...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
第六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一条 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
第六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六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三条 供水、供电单位为建设工程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前,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
第六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分期建设总平面图,合理划分分期建设地块和分期...
第六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
第六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六条 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
第六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效期内未能依法取得建...
第六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
第六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
第七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局部建筑设计修改,不涉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有关内容的,不需...
第七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
第七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 第七十二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
第七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 第七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
第七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 第七十四条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对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允许建设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以及...
第七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
第七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 第七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对临时建筑的用途、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以及临时建设工程...
第七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 第七十七条 临时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过两层且高度不得超过十米,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
第七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
第八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村庄建设规划 第八十条 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
第八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村庄建设规划 第八十一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
第八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村庄建设规划 第八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或者在根据本条例第二十...
第八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村庄建设规划 第八十三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
第八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
第八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八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
第八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城乡规划监督检...
第八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城乡规划主...
第八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
第九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违法行...
第九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
第九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
第九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
第九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以及规划草案第三方技术审查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有关法律、法...
第九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第九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在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现场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
第九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或者建设工程测绘等业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
第九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组织验收或者将...
第一百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房屋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改变用...
第一百零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
第一百零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
第一百零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
第一百零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采...
第一百零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
第一百零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对城乡规划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在不改变规划期限,不对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用...
第一百零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配套实施规定。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6日广东省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