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延长期;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延长期逾期建设项目仍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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