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应当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旧区改建应当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风貌,结合旧城更新规划,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城市旧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划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